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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停产停业损失依据实际经营行为产生,承租人与出租人均可按公平原则分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段某承租耿某门面经营榨油坊,租期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政府 2024 年 11 月确定征收房屋,按 240 元 /㎡核算停产停业损失并将补偿款全部发放房主耿某。段某租期届满搬离后房屋才拆除,起诉主张对应经营面积停产停业损失 19483.2 元。 租赁合同约定拆迁甲方不承担乙方搬迁及损失,耿某辩称拆迁发生在租期结束后、约定免责,拒绝支付。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停产停业补偿核定、款项发放时段某正常经营,该补偿因段某实际经营产生,不属于合同约定 搬迁损失,免责条款不适用。

2. 房檐、简易棚与主房整体用于经营,均计入政府经营核算面积,承租人有权主张对应补偿。

3. 段某租期到期自行搬离,房屋拆除在退租之后,兼顾出租人租金收益损失,依公平原则酌定分配部分补偿款。

4. 房主领取补偿后未向承租人支付,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