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安置户长期占有未过户的安置房,开发商事后又以房屋网签给担保公司做让与担保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原告徐某、胡某与开发公司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以自有旧房置换案涉高层安置房,足额补交面积差价款 4 万元,2018 年收房后持续居住多年,历年物业费、供暖、水电票据齐全。 案涉房屋签订回迁协议、交付入住前,开发商为获取融资担保,与第三人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以此 47 套房产(含本案房屋)为他人 600 万贷款提供反担保,属于典型让与担保,双方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担保公司另案起诉追偿时,哈尔滨法院生效判决以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为由,驳回担保公司对 47 套房产折价优先受偿的诉求。 二原告诉至法院:1. 确认开发商与担保公司之间案涉网签买卖合同无效;2. 判令开发商协助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 开发商认可回迁事实;第三人担保公司抗辩网签合同系合法让与担保、合同有效,回迁风险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认定回迁安置权利人居住权益优先,对原告确认网签合同无效的诉请不予处理,直接判令开发商配合办证。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产权调换回迁户权利顺位高于融资让与担保债权 依据最高院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以自住为目的、全额付清款项、实际占有房屋的安置回迁人,房屋交付、办证请求权优先于抵押权、普通债权、让与担保权利。开发商事后私自将已安置房屋网签给担保公司作反担保,不能对抗在先成立、已实际履行完毕的拆迁置换协议。
2. 案涉网签属于未完成物权设立的让与担保,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 开发商与担保公司仅签订买卖合同、办理网签备案,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依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不动产让与担保必须完成过户登记才产生物权担保效力;仅网签不设立担保物权,且另案生效判决已否定担保公司优先受偿权。
3. 无需单独判决网签合同无效,可直接支持回迁户办证诉求 两份合同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拆迁置换协议是真实房屋安置交付关系;网签合同是开发商与第三方的融资担保手段。二者不存在必然无效情形,仅权利顺位有先后,法院无需认定网签合同无效,直接保护在先回迁安置权利即可。
4. 开发商一房两头处置构成违约,负有协助办证的法定附随义务 开发商明知房屋已用于产权调换交付回迁人,仍擅自网签对外担保,侵害原告物权期待权,应当履行拆迁协议约定的协助过户义务。
5. 第三人缺席庭审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担保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其抗辩意见无庭审质证支撑,不予优先考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承担协助登记附随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自住、全款、占有房屋的消费者交付房屋请求权,优先于抵押权、普通债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不动产让与担保未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登记,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第三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