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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光伏合作拆迁补偿款归出资企业,业主领取补偿后拒付被判返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光伏企业与住户朱某签订屋顶光伏合作协议,约定全部光伏设备由企业全额出资建设,住户无需承担任何成本;房屋拆迁时光伏补偿款先抵扣企业建设成本,剩余部分双方平分,补偿款下发至住户手中后 5 日内转交企业。 后案涉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明细表确认光伏设备搬迁补偿合计 90547 元,该笔款项已全部发放至住户朱某账户。朱某收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向光伏公司转付补偿款,企业起诉主张全额返还补偿本金,并自立案之日起按 LPR 计收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送达传票时被告朱某无法联系,依法公告送达后开庭,朱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任何答辩及反驳证据。法院结合光伏合作协议、设备评估表、拆迁款项发放记录等完整证据,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

1. 双方自愿签订光伏合作协议,条款清晰约定出资主体、拆迁补偿分配规则,不存在违法情形,合法有效,对住户具有约束力。

2. 合同明确全部设备由原告出资,拆迁补偿款属于光伏设备对应的对价,款项下发至住户后住户负有按期转交义务;住户占有补偿款拒不交付构成合同违约。

3. 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拒不出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权利,原告提交的全部书证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4. 住户逾期占用企业补偿资金,法院支持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弥补企业资金损失。

5. 公告送达产生的公告费、案件受理费均由违约方被告承担。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继续支付款项、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一方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对方有权请求其支付对应款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