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转借、配偶代签免责、逾期承诺重新起算时效民间借贷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原告刘某自有拆迁补偿款 9 万元,通过村委走账将该笔拆迁安置款转入被告彭某某名下拆迁结算账户,签署书面协议。协议乙方签名由丈夫高某代妻子彭某某签署。多年后刘某催款,高某在通话录音中明确表示会分期偿还。 原告起诉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本金 9 万元,并自 2010 年起按月 1 分支付长期利息。两名被告分别抗辩:1、彭某某对整件事不知情、未签字、未实际控制使用该笔拆迁款;2、书面协议底部利息手写内容系原告事后私自添加,双方当初无利息约定;3、借款距今十余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4、该款项属于违规套取拆迁补偿,借贷关系本身无效。 法院核查村委拨款凭证、证人证言、催款录音、庭审陈述后认定:仅高某存在借贷合意,妻子彭某某不知情且无事后追认,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协议上手写利息系单方事后添附,无双方合意佐证,不予支持长期约定利息;2024 年被告高某通话中明确承诺还款,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本案未超时效;仅判令高某偿还本金,利息仅支持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共签共认) 夫妻一方单方代配偶签署借款 / 资金协议,无配偶事前授权、事后追认,款项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知情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本案彭某某全程未到场签字,对款项流转、借款事宜完全不知情,法院驳回对其全部诉请符合裁判标准。
2. 单方事后添加利息约定无效 借条、协议上手写利息内容与正文笔迹明显分离,被告当庭不认可该约定,原告无聊天记录、转账付息记录佐证双方事前约定利息,属于单方变造证据,自然人之间借贷无明确利息约定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期内利息。
3.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承诺还款,时效重新起算 案涉款项发生于 2010 年,早已超过三年普通诉讼时效,但 2024 年原告催款时,债务人高某明确表示 “慢慢给你”,属于诉讼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债务,依据《民法典》第 192 条、时效司法解释,债务人不得再以时效届满抗辩,诉讼时效自承诺之日重新计算,原告诉讼合法有效。
4. 拆迁补偿款转借不影响借贷关系效力 款项来源为拆迁补偿款,村委凭证证实资金真实转入被告名下账户,双方存在明确还款合意,即便资金是拆迁安置款,不改变民间借贷合法成立的事实,被告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
5. 无息借款仅支持起诉后资金占用利息 双方无约定利息,故 2010 年至起诉前无利息;债务人逾期未还款占用原告资金,法院酌定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平衡双方财产损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八十条:自然人之间借款未明确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仅逾期占用资金可主张法定资金占用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需共签、事后追认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 经营,单方代签不构成共同债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自然人借贷无书面利息约定,出借人主张借期利息不予支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主张存在利息、配偶知情等事实,应当提供完整证据链佐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作出分期、延期、同意履行承诺,放弃时效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