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2010 年,林某原有住宅划入当地小区拆迁改造范围,同年 6 月与开发企业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以原有旧房置换一套 66.54㎡回迁住宅,同时明确补偿、交房、面积补差等全部事宜。 2011 年林某完成回迁入住,在案涉房屋实际居住使用十余年,期间多次联系开发商要求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开发商长期推诿拖延,始终未完成过户手续。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判令开发商协助办理房产证。 法院立案后依法传唤被告开发商开庭,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仅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对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承诺具备条件后配合办证。 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调取材料核实:案涉房屋无司法查封,虽网签备案信息存在登记混乱,但开发商出具书面说明确认该房产专属原告回迁安置使用,与第三方无关。庭审中原告提交安置协议、水电缴费票据、拆迁补偿单据等完整证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负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2. 开发商已交付回迁房屋、原告长期实际占有居住,协助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属于开发商法定附随合同义务,长期拖延办证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起诉主张过户。
3. 开发商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视为自行放弃举证、质证、当庭答辩等诉讼权利,法院可依据原告完整证据、开发商书面认可意见缺席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4. 不动产系统备案信息瑕疵不能对抗合法有效的拆迁安置协议,开发商应当在判决限期内配合完成产权登记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自身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