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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决定案——补偿决定被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刘先生在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街道某社区处有合法房屋,进行城中村改造,没有签订补偿协议。20254月,城关区政府送达给刘先生拆迁补偿安置决定。刘先生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25)71行初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决定。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地方政府为推进在协议搬迁中未签约的遗留户,转换成以征收方式促进搬迁工作。实践中,有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村委会主导下进行,对于未签约的遗留户,需要由村委会为主导的协议搬迁,转换成政府以征收方式促进搬迁。本案地方政府在城中村改造前期工作参与度不够,转入征收后,没有扎实做好工作,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被法院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撤销。律师指出,征收补偿决定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否则将被法院撤销。被征收人应关注补偿决定是否经过评估、是否给予选择权等程序问题,及时提出异议。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