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赔偿案——二审调解达成和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江先生在四川省宁南县披砂镇某村处有房屋。因城市建设政府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22年房屋被拆除,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拆除违法。对江先生的赔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24)川34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江先生不服上诉,经开庭审理及庭后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2025)川行赔终9号《行政赔偿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2025年11月20日前交付原告面积166.7平方米安置宅基地,宅基地位于某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69292元,由被告于202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房屋被强拆后的赔偿问题,经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拆迁人房屋被拆除以后的维权,鉴于当前《国家赔偿法》规定,以及维护拆迁补偿标准统一等原因,往往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方案,不少被征收人是不满意的。本案二审开庭前,客户委托纪律师代理,经开庭审理及庭后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律师指出,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但被征收人需注意,调解协议应明确具体,避免后续执行困难。同时,被征收人应积极主张过渡费、搬迁费等各项损失,确保补偿全面到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