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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强拆致财产损失赔偿案——强拆未履行保全义务,法院判决全额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202X年,某县村民张先生因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未与村委会及开发商签订补偿协议。202X5月的一天凌晨,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未提前通知张先生的情况下,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将张先生的房屋强行推倒。屋内大量的生活用品、家电、家具以及部分现金、贵重首饰等均被掩埋在废墟中。张先生报警后,警方以“征地纠纷”为由未予立案。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并同时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在庭审中,被告(县政府及街道办)辩称房屋内并无贵重物品,且损失系张先生未及时搬离所致,拒绝赔偿。法院经审理,首先确认了县政府的强拆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属于违法强拆。关于赔偿部分,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时,负有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搬离和妥善保管的法定义务。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该义务,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屋内没有贵重物品。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院推定原告主张的物品损失存在。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房屋面积、居住人口、生活水平及原告提供的购买凭证等,判决被告对张先生的房屋价值及屋内财产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违法强拆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律师认为,强拆是征收过程中对公民权利冲击最剧烈的行为,因此法律对其设定了最严格的程序限制。任何未经法院裁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未进行证据保全的强拆,都是对法治底线的践踏。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有两个亮点:一是坚决认定了强拆行为的违法性;二是正确分配了举证责任。在强拆现场,被征收人往往处于弱势,无法保留证据。因此,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若不能证明其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如制作财产清单、全程录像、妥善保管),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推定被征收人的合理损失。这一裁判规则极大地加重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倒逼其在实施强制执行时必须规范操作。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本案也是一颗“定心丸”:面对违法强拆,法律会站在正义的一方。即使房屋被毁,只要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屋内合法财产的损失就应由国家赔偿。律师建议,在面临强拆威胁时,尽可能对屋内财物进行拍照、录像留存,并将贵重物品转移至安全处,以降低损失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