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监护人多分补偿,法院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上海市黄浦区某旧改项目中,居民张某一家三口共居一套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张某,其妻王某与8岁儿子小张为户籍在册同住人。房屋建筑面积56平方米。征收补偿总额为520万元,含房屋价值补偿、搬家补助、临时安置费及奖励金。家庭内部协商未果,张某主张其为承租人,应得70%补偿款;王某则主张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并为儿子小张主张独立份额。争议诉至黄浦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为张某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其妻王某未享受过住房福利,小张自出生即户籍在册,且他处无房。法院认为,小张作为未成年人,属于应重点保障对象。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小张获得补偿款总额的30%(156万元),由其母亲王某监管;剩余70%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即张某与王某各得18.2%(约94.6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司法实践中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典范。律师指出,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不仅涉及财产分割,更关乎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权与发展权。未成年人因不具备独立谋生能力,其住房保障需求应被优先考虑。法院在裁判中明确将“未成年人”从“家庭整体”中剥离出来,赋予其独立的财产份额,具有重大进步意义。传统观念中,常将补偿款视为“家庭共有”,由承租人或户主统一分配,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权益被侵蚀。本案通过比例量化(30%),确立了可操作的裁判标准。律师分析,30%的比例综合考量了:小张对房屋贡献为零,但享有法定居住权;其未来教育、医疗、成年住房需求;家庭整体补偿水平。该比例既不过分倾斜,也足以保障其基本权益。同时,法院指定母亲为监管人,但强调“专款专用”,防止挪用,体现了对监护权的监督。
【相关法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