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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泗水县孔庆丰诉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补偿价低于市场价,政府败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202X年,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政府启动城市更新项目,对县城某片区老旧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孔庆丰名下拥有一套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的住宅,位于核心地段,周边新建商品房均价已达每平方米8000元以上。然而,县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中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安置房优惠价”每平方米5200元进行补偿。该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且未提供产权调换的具体房源信息。孔庆丰认为该补偿标准显失公平,无法保障其原有居住水平,遂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征收项目虽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但补偿方案中设定的货币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亦未依法组织听证或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法院认为,该补偿机制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确立的“公平补偿”原则,最终判决撤销泗水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近年来“以司法监督倒逼行政规范”的典范之作,充分体现了我国行政审判在保障公民基本财产权方面的积极作用。律师认为,征收行为虽属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体现,但其合法性不仅取决于程序合规,更取决于实质正义——即是否真正实现“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不降低、生活质量不下降”的立法初衷。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优惠价”不能成为压低补偿的借口。所谓“优惠”,应是基于安置房成本核算后的合理定价,而非脱离市场规律的行政定价工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补偿价值应“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处的“市场价格”应理解为同一区位、同类用途、相似建筑结构的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均价,而非政府自定的“指导价”或“安置价”。值得强调的是,本案还反映出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在推进城市更新过程中存在的“重效率、轻权利”倾向。一些地方为加快拆迁进度,往往采取“一刀切”式补偿方案,忽视个体差异与市场真实价值。而法院通过撤销征收决定,向行政机关传递出明确信号:程序正当不等于实体公正,补偿不足即构成违法。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保护条例》第二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保护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