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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利益”为名的商业开发拆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某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声称为了“旧城改造”这一公共利益,需征收一片区域的房屋。后居民发现,该地块的实际用途是建设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品房住宅小区,开发商为某私营企业。居民们质疑征收的“公共利益”性质,认为实质是为商业开发服务,遂联合起诉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直指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根基——是否真正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的界定:《民法典》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采用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主要包括国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造等。纯商业开发项目不属于公共利益。

“旧城改造”的审查:“旧城区改造”属于公共利益,但其认定不能仅凭一纸公告。法院在司法审查中会进行实质性判断:(1)改造的主要目的是否为了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完善城市功能,而非主要为商业盈利;(2)项目规划中是否包含了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等;(3)是否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本案的焦点:如果该项目实质上是以“旧城改造”为名,行“商业开发”之实,政府在其中主要扮演的是为开发商获取土地的角色,那么该征收决定就因目的不当、不符合公共利益要件而构成违法,应予撤销。居民需要收集证据,如项目规划图、土地出让合同、与开发商的合作协议等,证明项目的商业性质占主导地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