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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履行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与征收方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约定征收方在三年后向林某交付位于新区的一套安置房。林某按期搬迁。三年后,安置房小区建成,但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交房手续。后林某发现,其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已被征收方另行高价出售给他人。林某要求征收方履行协议,交付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这是一起典型的拆迁补偿协议履行纠纷,征收方构成严重违约。

协议的法律效力: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受行政法和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征收方必须依约履行。

征收方的行为性质:将约定给林某的房屋另售他人,属于“一房二卖”,是严重的恶意违约行为,侵犯了林某的合法权益。

林某的救济途径:林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征收方继续履行协议。但由于房屋已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并可能已过户,客观上可能无法强制交付该特定房屋。此时,林某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协议,并请求违约赔偿。赔偿范围应包括:该安置房当前的市场价值与原协议中房屋评估价值的差价损失、林某因延迟入住产生的租房费用、以及因征收方恶意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赔偿总额应足以使林某在当前市场条件下购买到类似地段、面积的房屋。同时,林某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征收方的违法违纪行为。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