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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部分被征收的补偿与权利恢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郑某的临街商住楼因道路拓宽工程,需要征收其房屋的临街部分(约占总面积1/5)。征收完成后,郑某剩余的房屋结构受损,且因失去临街面,商业价值大幅贬损。征收方同意对被征收的1/5面积按市场价补偿,但对剩余房屋的价值贬损拒绝补偿。郑某要求征收方对其房屋的整体价值贬损进行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部分征收”带来的“减损补偿”问题。

“部分征收”的特殊性:部分征收不仅意味着失去被征收的那部分财产,更可能对剩余财产的功能、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这种因征收行为间接造成的损失,被称为“减损”或“缩水”损失。

减损补偿的合法性:公平补偿原则要求补偿被征收人因征收所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房屋功能受损、价值大幅降低是征收行为直接导致的,属于可预见的直接损失。因此,对此部分损失予以补偿,符合《条例》的立法精神。一些地方法规和司法判例已支持对减损价值进行补偿。

补偿方式:对于减损损失,通常的补偿方式有两种:(1)由评估机构对征收前后剩余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其差额即为减损价值,由征收方补偿;(2)如果减损过于严重,导致剩余房屋难以正常使用,被征收人可以主张由征收方对剩余房屋一并征收。郑某有权要求征收方委托评估机构对其房屋的减损价值进行评估并予以补偿。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补偿”原则是主张减损补偿的法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