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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在拆迁中的补偿资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为满足临时办公需要,经规划部门批准,搭建了一处临时建筑,批准使用期限为两年。在使用一年半时,该地块被征收。征收方认为该建筑为临时建筑,且批准期限即将届满,决定不予任何补偿。该公司认为其建筑尚在批准期内,且投入巨大,要求获得相应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临时建筑的补偿问题取决于其是否在批准期限内。

补偿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补偿;对于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本案分析:该公司的临时建筑尚在批准的两年期限内,因此依法应当获得补偿。

补偿范围:对临时建筑的补偿,不同于永久性建筑。其补偿范围通常限于建筑成本的一定比例(重置成新价),并考虑剩余的使用期限。补偿金额会远低于同类永久性建筑。计算公式可能类似于:补偿金额=建筑成本×(剩余使用期限/批准的总使用期限)。该公司有权获得补偿,但不能期望获得与永久建筑同等的市场价值补偿。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