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的家族内部分配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祖宅,由儿子A、儿子B、已出嫁女儿C共同继承,但未进行分割,房屋登记仍为父亲名字。该房屋被征收,获得巨额补偿款。A负责与征收方对接,代领了全部补偿款。A认为按照农村习俗,出嫁女不应分得祖产,且自己一直负责照料房屋,应多分,欲将补偿款占为己有或大部分留下。B和C要求依法平均分割。家庭内部产生激烈矛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拆迁补偿款在继承人之间的内部分配纠纷。
补偿款的性质:房屋征收补偿款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转化形式,属于遗产。既然房屋由A、B、C共同继承,那么补偿款也应由三人共同共有。
继承权平等:根据《民法典》,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男女平等。女儿C不因出嫁而丧失继承权。农村习俗不能对抗国家法律。因此,原则上A、B、C三人享有平等的继承份额。
份额的微调:在分割时,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有两种情况可以多分或少分:(1)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如果A能证明其确实对父亲尽了远超B和C的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主张多分。(2)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可以不均等分割。A所谓的“照料房屋”可以作为贡献考虑,但程度有限,难以构成多分的决定性理由。A擅自占有全部款项的行为侵犯了B和C的合法权益,B和C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分割遗产(补偿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