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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危”代“拆迁”的程序滥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某区域纳入征收规划但尚未正式启动征收程序。开发商为加快进度,鼓动区住建局对区域内钱某等人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后依据一份存在争议的鉴定报告,将钱某的房屋认定为“D级危房”,随即作出《紧急危险房屋拆除决定书》,要求立即拆除。钱某认为其房屋结构安全,此举是以“危房改造”之名行“暴力拆迁”之实。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以“拆危”代替依法征收的违法手段。

目的不正当:“危房鉴定”和应急处置的目的是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其性质是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获取土地的手段。当“拆危”行为与土地开发、项目推进直接关联时,其目的的正当性就值得怀疑,涉嫌滥用职权。

程序违法点:1鉴定报告的合法性: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资质?鉴定程序是否规范?鉴定结论是否科学、明确?钱某有权申请重新鉴定。2是否达到“紧急”程度:认定为D级危房并不必然意味着必须立即拆除。是否需要采取拆除措施,应看是否有其他更缓和的措施(如加固)可以消除危险。只有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拆除不足以消除重大危险时,才能适用紧急程序。3程序保障缺失:即使是紧急拆除,也应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事后应及时通知,并依法给予补偿。本案中,直接以“紧急”为由剥夺当事人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维权策略钱某应立即针对《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申请法院在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该决定(行为保全)。同时,可申请由更权威的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一旦证明“拆危”决定违法,钱某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法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条: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强调其“应急”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