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拆迁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损失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将自有商铺出租给陈某经营餐馆,租期五年。租期刚过两年,该区域被征收。征收决定下达后,孙某与征收方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协议中包含了对承租人陈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孙某随后通知陈某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搬离。陈某认为,其投入巨资装修,且生意刚有起色,拆迁导致其合同无法履行,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孙某和征收方共同赔偿其装修损失、搬迁费以及预期经营利润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因不可抗力(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损失分担问题。

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政府征收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因此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出租人孙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损失补偿的承担主体:因征收给承租人陈某造成的损失,补偿主体应是作出征收行为的政府(或征收方)。征收补偿款中已经包含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费”,就是用于弥补承租人陈某的这部分损失。这笔款项应由出租人孙某转交给陈某。

补偿范围争议:陈某主张的“预期经营利润损失”通常难以获得支持。因为商业经营本身具有风险,未来的利润是不确定的。法律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一般是指已经发生的、确定的损失,或按一定标准(如营业额、利润额)核定的直接损失。对于装修损失,如果装修是经孙某同意且合同解除时尚有价值,陈某可以主张补偿,补偿金额一般为装修的残值。陈某的损失应首先从征收方支付的专项补偿中解决,不足部分,可依据公平原则,与孙某协商或通过诉讼由法院酌情裁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