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内容失实的法律救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征收方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孙某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认定房屋为砖混三等,成新率低,且未考虑其房屋的区位、装修等增值因素,最终评估单价远低于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孙某对评估结果不服,但不知如何有效维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评估报告是确定补偿金额的核心依据,对其不服,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明确的救济途径。
申请复核评估:根据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是第一步,也是最快捷的救济方式。申请时需明确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如评估方法错误、评估对象状况认定有误、遗漏重要因素等。
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由资深估价师和法学专家组成,其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专业权威性。
在补偿决定诉讼中一并解决:如果未能通过复核和鉴定解决争议,征收方可能会据此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以在针对该补偿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将评估报告的不合理作为攻击补偿决定合法性的重要理由,请求法院不予采信该评估报告,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重新评估。
孙某应重点审查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是否合法、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时点是否正确、采用的评估方法是否合规、比较案例是否具有可比性等。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对复核评估和专家鉴定有详细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