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拆除的合法性审查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某区政府对吴某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但因补偿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区政府随后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书》,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区政府在未通知吴某到场清点财物的情况下,深夜强行破门进入房屋,将屋内物品搬离后拆除了房屋。吴某认为该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强制拆除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即使实体上征收合法、补偿决定合法,执行程序也必须合法。
司法强制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区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这一原则。
执行程序的法定要求:即使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执行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主要包括:(1)公告限期自行履行;(2)通知当事人到场;(3)对被拆除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公证、提存,制作笔录并由各方签字;(4)文明执行。本案中,区政府深夜强拆、未通知吴某到场、未对其财产进行妥善清点保管,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法律后果:该强制拆除行为因程序严重违法,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吴某不仅可以就房屋本身的补偿问题另行主张权利,还有权就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如屋内物品损毁、丢失)申请国家赔偿。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是第四十三条关于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以及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