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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补偿协议后反悔的效力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与征收方经过多轮协商,最终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征收方向赵某支付一笔补偿款,赵某在收到款项后限期搬离。赵某在签订协议时认为补偿数额尚可,但签字领取补偿款后,从其他邻居处得知他们的补偿单价更高,且发现协议中对其房屋面积的认定有误。赵某深感后悔,以“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该补偿协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补偿协议的效力,核心在于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合同的严肃性: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协议,原则上应受协议约束。不能仅因事后发现他人补偿更高而反悔,“攀比”心理不构成法定的撤销理由。

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分析:1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如果赵某能证明协议中房屋面积确实计算错误,且该错误直接影响补偿总价,这可能构成“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赵某需要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征收方利用了其某种劣势(如信息不对称、急于用钱等),导致补偿价格明显低于法律、政策规定的标准或市场价格,而不仅仅是低于邻居。

举证责任:赵某主张撤销协议,负有沉重的举证责任。他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面积错误的客观事实,或者提供专业的评估报告证明协议补偿价远低于市场价值。如果仅仅是主观上觉得“吃亏”,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此案提醒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前务必审慎核对各项数据,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一旦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