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的权益保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一家长期承租市房管局直管公有住房,其为该公房的承租人。该片区因地铁建设需要被征收。征收方直接与房屋产权单位(房管局)签订了补偿协议,将全部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等)支付给了产权单位。产权单位随后欲用其他房屋对张某进行安置,但安置地点偏远、条件较差。张某认为其作为实际居住几十年的承租人,应享有获得搬迁补偿和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遂提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中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内容。
承租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在公房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享有的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或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其居住权受法律保护。在征收过程中,承租人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是独立的补偿主体,而非非简单的依附于产权单位。
补偿项目的归属:征收补偿款通常包含以下几部分,其归属不同:(1)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部分是针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应归属产权单位(房管局)。(2)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这些是针对因征收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和损失,实际使用人(承租人)是这些损失的承受者,因此这部分补偿应归属承租人张某。(3)若实行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差价也应由产权单位和承租人根据政策分享或分担。
张某的权利主张:征收方直接与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并支付全部款项的做法,侵犯了张某作为承租人的知情权和获得补偿的权利。张某有权要求征收方将其应得的补偿部分直接支付给自己。对于产权单位提供的安置方案,张某有权进行协商。如果安置房屋确实无法保障其居住水平,张某可以主张货币补偿,用其应得的补偿款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张某应依据地方性的公房拆迁补偿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此处的“个人”在实践中通常被解释为包括公房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