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的认定与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建房审批管理不严,其房屋仅有宅基地使用证明,但一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系其唯一住房,且长期自住。在此次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征收方以李某房屋属于“无证房”或“违章建筑”为由,决定仅给予其远低于有证房屋的补偿,甚至威胁要强制拆除且不予补偿。李某认为其房屋建造年代久远,是历史原因导致无证,应视为合法建筑,要求获得与有证房屋同等的公平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在于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屋,在征收时应如何认定其性质并给予补偿。
“无证”不等于“违章”:不能将所有的无证房屋一概认定为违章建筑。对于《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实施前建造的房屋,尤其是农村房屋和城市旧房,由于当时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很多房屋没有完备的产权手续。对此,应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认定。
合法性审查的关键因素:判断李某的房屋是否应给予补偿,需考量以下因素:(1)建造时间:是否在相关法律法规生效之前;(2)建筑原因:是否系唯一住房,是否满足当时基本的居住需求;(3)土地权属:是否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4)是否违反当时的规划:在当时的环境下,房屋建设是否被默许或未被制止。如果李某的房屋满足上述条件,即便没有产权证,也应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视为合法建筑,予以公平补偿。
补偿标准的确定:对于此类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其补偿不应与有证房屋完全等同,但差距不应巨大。补偿应确保李某能够维持原有居住水平不降低。通常,补偿范围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房屋本身建筑价值)、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费等。李某应积极收集证明房屋建造年代和历史沿革的证据,如老照片、邻居证明、村委会/街道出具的证明等,以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