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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非”房屋的补偿标准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在临街拥有一处合法产权房屋,房产证记载用途为“住宅”。但多年来,王某一直将该房屋用于经营便利店,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持续经营超过十年。该区域因旧城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认为,既然房产证登记为住宅,则应按住宅房屋予以补偿。王某则认为,该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且价值远高于住宅,要求按照商业用房的标准进行补偿,并赔偿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双方就补偿标准发生激烈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住改非”(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核心在于补偿标准的认定,是严格按照权属证书记载的用途,还是考虑房屋的实际收益情况。

“住改非”房屋补偿的法律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补偿的目的是公平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弥补其因征收所受的损失。对于“住改非”房屋,其市场价值客观上已因持续经营而显著高于周边同类住宅,如果机械地按证载用途补偿,将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有违公平补偿原则。因此,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和各地征收补偿方案通常规定,对“住改非”房屋应给予适当补偿,不完全等同于住宅。

补偿方式的考量:实践中,对于“住改非”房屋的补偿,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完全按照商业用房标准补偿,但这通常要求严格的审批手续,王某的情况难以满足;(2)在住宅房屋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经营性补偿或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3)根据实际经营状况、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补偿金额。第三种方式更为常见和合理。

王某的维权要点:王某应当重点收集和提供以下证据:连续多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这些是证明其合法经营、持续经营的关键;经营期间的账目、流水,用以证明营业收入和利润情况,作为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的依据;周边类似商业用房的市场价格参考。王某有权要求征收方在补偿中充分考虑房屋的实际用途和收益能力,确保其获得的补偿款能够在类似区域购买到面积、用途相当的不动产,并足以弥补其因搬迁停止经营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