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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程序中以紧急避险为由拆除危房的司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14号第146栋XXX房屋为王某宾所有。为实施 湖南机床厂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于 2020年6月24日发布天政征(2020)4号《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位 于征收范围内。2020年12月15日,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办事处向王 某宾作出并送达《天心区新开铺街道办事处关于做好排除新开铺路114号 第146栋XXX房屋安全隐患工作的通知》,其主要内容为:该房屋因年久 失修,目前墙体、屋顶、房屋楼道多处开裂,墙面粉尘脱落严重,且近 段时间气候不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将面临随时倒塌的危险。2021年1月4日,湖南省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天心区新开铺路114号第146栋房屋 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房屋年代久远,多处位置出现病害 ,根据现场检测结果及《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相关要求,综合评定该房 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即该房屋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建议拆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房屋征收与危房拆除具有本质区别,两者本应各行其道。当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应当适用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对房屋进行合法补偿后予以收回,此时再以紧急避险为由作出危房拆除决定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于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只有严格按照征收程序实施征收无法避免“现实危险”时,才可以适用危房认定和拆除程序,否则以危房为由拆除该房屋执法目的不当,应予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另一方面,征收决定一经作出,房屋的价值便已确定。即便此后该房屋成为危险房屋,其价值也不因此而丧失,对该房屋的补偿仍应以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准,行政机关仍应当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1项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