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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应当依法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重庆市某区居民刘某在其自有宅基地上建有一栋两层住宅,20226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该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向刘某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其在3日内自行拆除。刘某认为房屋建成于2005年,当时当地未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房屋应属合法建筑,遂于收到通知次日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审查期间,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等待复议结果,以“刘某拒不履行拆除义务”为由,于第5日组织执法人员将刘某房屋强制拆除,拆除过程中未对屋内家具、电器、衣物等物品进行妥善保管,导致大部分物品损毁。20229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撤销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随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房屋损失150万元及屋内物品损失3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及违法强拆后的赔偿责任问题重点在于审

首先,强拆行为因程序违法应被确认无效。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不得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实施强制执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刘某已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未履行等待义务直接实施强拆,违反了法定程序;且在强拆前未依法公告、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瑕疵,该强拆行为应被法院确认违法。

其次,违法强拆的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财产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政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房屋本身的损失,因《限期拆除通知书》已被撤销,房屋应被认定为合法建筑,赔偿金额应参照同区域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二是屋内物品的直接损失,行政机关在强拆时未妥善保管物品导致损毁,应根据刘某提交的物品清单、购买凭证、照片等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最后,此案反映出部分行政机关存在“重结果、轻程序”的执法误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不仅要保证实体合法,更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程序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行为无效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民遭遇违法强拆时,应注意固定证据,如拍摄房屋现状视频、留存物品清单、记录强拆现场情况等,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