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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补充决定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时点该如何确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9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 称鼓楼区政府)作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鼓房 征〔2013〕32号)并公告,征收范围为:鼓二小以西、石井巷以南用地 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鼓楼第二中心小学以西地块旧屋区改 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征收决定的附件于同日公布 ,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 收部门为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为福州市 鼓楼区城建房屋征收工程处。签约期限为2013年7月30日至9月7日。

 

刘颖新律师评议

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而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县级人民政 府在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 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并固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

 

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第13条、第19条、第 26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8条、第 10条、第11条、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