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的遗产,该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张老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张强。前妻去世后,张老先生于2010年与李女士再婚。李女士是初婚,二人婚后未再生育子女,但李女士一直尽心照顾张老先生及其年迈的父亲(即张强的爷爷)。2022年,张老先生因病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他名下的主要财产包括一套婚前购买的住房(登记在张老先生一人名下);婚后与李女士共同存款50万元。张老先生去世后,其子张强主张:父亲的婚前住房和婚后存款的一半(即25万元)均应由他作为唯一儿子全部继承。李女士作为继母,无权继承张老先生的婚前房产,且只能拿走她自己的25万元存款。李女士则认为:自己与张老先生结婚十余年,对其悉心照料,并对张老先生的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有权继承遗产。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李女士最终委托律师,将张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核心焦点: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李女士作为合法配偶,张强作为婚生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必须严格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婚前住房属于张老先生的个人财产,而其婚后存款的一半(25万元)才属于他的遗产。 确认张老先生的遗产范围为:婚前住房一套,以及25万元存款。李女士与张强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遗产。考虑到李女士长期与张老先生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予以多分。最终判决房产由李女士继承60%份额,张强继承40%份额;25万元存款由李女士分得15万元,张强分得10万元。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