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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拆迁补偿,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2005年,胡某在其位于江苏省己市的宅基地旁擅自搭建一间15㎡的房屋,用于存放杂物,该房屋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及产权登记。2023年,该区域面临拆迁,拆迁部门认定该搭建房屋为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决定不予补偿并要求胡某自行拆除。胡某认为该房屋已存在近20年,应视为合法建筑,要求给予补偿,拒不自行拆除,拆迁部门遂组织强制拆除,胡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违法建筑的认定与拆迁补偿问题。首先,违法建筑的认定需具备两个核心条件:一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二是违反城乡规划法律规定。胡某搭建的房屋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拆迁部门不予补偿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拆迁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需遵循法定程序,应先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且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才能依法强制拆除。若拆迁部门未履行上述程序,强制拆除行为即构成违法,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胡某要求赔偿违法建筑损失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最后,提醒公民搭建房屋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避免因“违建”丧失财产权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