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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依法核算并支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某机械制造公司位于河南省庚市工业园区,拥有合法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2022年,该园区因产业升级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部门与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约定支付房屋及土地补偿款500万元,但未就停产停业损失作出约定。公司搬迁期间,停产3个月,产生设备搬迁费、员工安置费等共计80万元,遂向拆迁部门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部门以协议未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企业拆迁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问题。首先,停产停业损失是企业拆迁补偿的法定组成部分,即便补偿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被拆迁企业仍有权主张。拆迁部门以协议未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应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通常包括停产期间的利润损失、设备搬迁费、员工安置费等。该机械制造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明其停产损失的具体金额。最后,补偿协议中遗漏法定补偿项目的,被拆迁企业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补充主张,拆迁部门应依法予以核算并支付。

相关法律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