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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中“一户多宅”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浙江省丙市农村村民周某华与其子周某强分户后,周某华保留原有老宅(面积120㎡),周某强以户为单位申请新宅基地并建房(面积90㎡),两宅均办理合法产权登记。2022年,该村因乡村振兴项目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部门以“一户多宅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为由,仅同意对周某华老宅进行补偿,拒绝补偿周某强的房屋。周某强认为自身房屋系合法审批所得,与父亲已分户独立生活,拆迁部门的决定侵害其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是农村“一户多宅”的合法性认定与补偿权问题。首先,“一户一宅”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但并非绝对禁止“一户多宅”,合法分户后新申请的宅基地及房屋应受法律保护。周某强与父亲已办理分户手续,其宅基地系通过正规审批程序取得,产权登记合法,属于独立的被拆迁主体,具备获得补偿的资格。其次,拆迁部门简单以“一户多宅”为由拒绝补偿,未区分“合法多宅”与“违法多宅”的界限,属于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最后,农村拆迁补偿应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周某强房屋附着的宅基地虽为集体所有,但房屋所有权归其个人,拆迁时应兼顾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补偿权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