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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安置共有房屋,如何认定及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2007年,李某胜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父亲李某波 生活。之后,在李某胜未满六岁时,其与父亲李某波共同生活的房屋被 拆迁,二人共同分得了2套住房及1套商铺。多年来,除二人共同居住其 中一套住房外,其他房屋均由李某波出租并收取租金。现李某胜已经高 三毕业即将去大学报到,但李某波却拒绝支付李某胜的学费及生活费 ,导致李某胜无法去学校报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平均分割李某 波和李某胜的共有财产即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新华街的2套住房及1套商铺。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认定未成年人对拆迁安置房屋是否享有共有权利时,应当综合考 量政策目的、安置方式、自建安置住房的资金和土地来源等因素,并结 合共有人家庭关系情况判断共有的性质。

2.成年后的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安置房屋的条件成就时,应当参考共有 房屋的房产情况、分割方式对房屋的价值影响、共有人的贡献、行使物 权的便利等因素,依法确定公平合理的分割方式。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1条、第3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