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未过户遇拆迁,补偿该归属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共育有王甲、王乙两名子女。2018年,王某去世,其与李某共有的一套房产未办理继承过户手续,仍登记在王某名下。2021年,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李某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120万元归李某所有。王甲、王乙认为其对父亲遗留的房产份额享有继承权,李某单独领取补偿款侵害其权益,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补偿款。
本案核心是继承房屋未过户时,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首先,王某去世后,其与李某共有的房产中,一半份额属于王某的遗产,王甲、王乙与李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该继承权不以房屋是否办理过户登记为前提。其次,李某与拆迁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擅自处分了属于王甲、王乙的遗产份额,该部分约定属于无权处分。但拆迁部门基于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且李某作为配偶的身份,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补偿协议整体合法有效,李某应将属于王甲、王乙的补偿款份额予以返还。最后,提醒继承人在继承房屋后,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明确产权归属,避免后续财产纠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