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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系河北省辛市某村村民,1998年因结婚将户口迁入该村,分得承包地。2010年,张某与丈夫离婚,户口未迁出该村,但未再在村里居住,承包地仍由其自行耕种。2023年,该村集体土地被征收,获得土地补偿费500万元,村委会制定分配方案,以张某“离婚后未在村居住”为由,拒绝向其分配土地补偿费。张某认为自己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与分配,遂将村委会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主体认定问题。首先,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分配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结合户口登记、是否在集体组织内生产生活、是否享有承包地等因素综合判断。张某户口仍在该村,且享有承包地,虽离婚后未在村居住,但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其次,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违反了平等原则,以“未在村居住”为由排除张某的分配权,属于无效条款。最后,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应经民主议定程序,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成员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