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在拆迁后的补偿款,该如何合理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郑某与王某于2015年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郑某名下。2023年,该房屋被拆迁,郑某单独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180万元,并将该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随后,郑某与王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王某要求分割该180万元补偿款,郑某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主张补偿款为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王某遂提起诉讼。
本案焦点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拆迁后的补偿款分割问题。首先,涉案房屋虽登记在郑某名下,但系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拆迁补偿款是房屋所有权的转化形式,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应的拆迁补偿款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因登记在一方名下而改变财产性质。郑某单独领取补偿款并主张为个人财产,缺乏法律依据。最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均等分割原则,王某有权要求分割该180万元补偿款,法院应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合理分割。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