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住改非”房屋,补偿标准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山东省丁市居民赵某将其临街住宅一层改造为便利店,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持续经营8年,住宅二层仍用于居住。2023年,该区域因旧城改造被征收,拆迁部门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为“住宅”为由,仅按住宅标准给予补偿,未考虑赵某房屋的经营属性及停产停业损失。赵某主张其房屋实际用于经营,应参照商业用房标准补偿并支付停产停业损失,与拆迁部门协商无果后提起诉讼。
本案焦点是“住改非”房屋的补偿标准认定问题。“住改非”房屋虽登记为住宅,但实际用于商业经营,补偿时应兼顾登记用途与实际用途的差异。首先,判断“住改非”房屋是否应按商业标准补偿,需结合三个核心要素:是否办理合法经营手续(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经营行为是否持续稳定、是否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实际经营。赵某的便利店符合上述条件,具备商业经营的实质特征。其次,拆迁部门仅以产权登记用途为准,忽视房屋实际使用价值,违反了“公平补偿”原则。最后,根据相关规定,对“住改非”房屋应综合考虑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等因素,在住宅与商业用房补偿标准之间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并依法支付停产停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