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临时建筑补偿,如何计算损失范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2018年,林某为扩大养殖规模,在其承包的集体土地上搭建了一处临时养殖棚,办理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使用期限为2年。2021年,临时许可证到期后,林某未办理延期手续,但仍继续使用该养殖棚。2023年,该区域因生态治理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部门以临时建筑已超过批准期限为由,决定不予补偿。林某认为其养殖棚仍在正常使用,且投入了大量资金,拆迁部门应给予适当补偿,双方协商无果后引发诉讼。
本案焦点是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拆迁补偿问题。首先,临时建筑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建筑物,其存续以批准期限为限。林某的养殖棚临时许可证已于2020年到期,其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使用,该建筑已转为违法建筑,拆迁部门不予补偿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其次,临时建筑的补偿范围仅限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部分,对于超过期限的,因丧失合法性基础,不受法律保护。林某作为使用者,应在临时许可证到期前及时办理延期或自行拆除,避免因逾期使用导致财产损失。最后,若拆迁部门在认定过程中,未对临时建筑的批准期限进行充分调查,或存在程序瑕疵,林某可就程序问题提出异议,但无法改变建筑本身的违法属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