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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赔偿案件中,违法规则和过错规则该如何应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朱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在自家住房内设立某商 行。2015年,花山区政府对该商行所在地块进行征收。2015年8月5日 ,花山区政府征收部门与朱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朱某一户已 获得补偿安置。2015年10月12日,花山区政府对该房屋进行拆除时,对室内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后,将物品寄存在当地居委会。在登记过程中 ,花山区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拍摄并制作了光盘。但花山区政府工作人 员制作登记清单记载的物品与花山区政府工作人员拍摄的视频显示的物 品部分内容未能对应。

 

刘颖新律师评议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执行,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根据损害发生原因,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