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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签订后拆迁部门单方违约,应承担损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广东省戊市拆迁部门与张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部门于2023年5月前向张某交付一套产权调换房屋,并支付搬迁费2万元。协议签订后,张某按约定完成搬迁,但拆迁部门因开发商资金问题,未能按时交付产权调换房屋,也未支付搬迁费。张某多次催告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部门继续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拆迁补偿协议的履行与违约责任问题。首先,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张某已按约定搬迁,履行了自身义务,拆迁部门未按时交付房屋及支付费用,构成违约。其次,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最后,拆迁部门以开发商资金问题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其应承担交付房屋、支付搬迁费及逾期履行的利息损失等责任。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