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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结果有争议,该如何正确救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北京市某区拆迁部门对李某的房屋进行征收,委托某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每平方米8万元,总价值240万元。李某认为评估结果过低,与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每平方米10万元)差距较大,要求重新评估,但评估机构以“评估程序合法”为由拒绝。李某遂向拆迁部门申请复核评估,复核结果维持原评估结论,李某仍不服,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评估结果符合相关规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评估结果并重新评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拆迁房屋评估结果的争议解决问题。首先,拆迁房屋价值评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李某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有权申请复核评估和专家鉴定,这是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权利。其次,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是否合法,需审查评估程序(如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资质、评估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评估方法是否合理)和评估依据(如是否参考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若评估机构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专家委员会也维持原结论,则李某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若存在评估程序违法或评估依据不足的情况,法院应判决撤销评估结果,责令重新评估。最后,提醒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若对结果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复核、鉴定权利,避免因逾期丧失救济机会。

相关法律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