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安置补偿优先权,该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30日,原告仲某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某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仲某购买位于铁力市双丰镇育才花园小区商服楼房。案涉房屋的土地规划为双丰林业局经审批取得,开发建设亦系由双丰林业局 组织实施。对某小区项目,双丰林业局除土地规划许可外,并未取得建 设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等其他审批手续。该小区在开发建设 中以“伊双花园小区基建办”名义签订拆迁协议,以某房地产公司名义 对外销售。2011年4月17日,孙某因案涉房屋被拆迁与伊双花园小区基建 办签订两份《拆迁协议》,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回迁房屋位置为B区1号楼 一层正面商服(从东向西数第八户、第九户),孙某应得补偿安置面积 分别为70平方米和95平方米,超出面积由孙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出资购 买。后该小区因拆迁问题未能按计划完工,导致孙某不能按照拆迁协议 确定的位置回迁安置房屋。经孙某与伊双花园小区基建办协商,并经双 丰林业局同意,孙某回迁房屋变更安置为伊双花园小区(实际立项名称为育才花园小区)x区x号楼x号、x号商服。因仲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 协议购买前述x号商服,该x号商服被孙某占有使用。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同一房屋既安置于被拆迁人,又卖与他人。房屋 买受人主张被拆迁人自房屋迁出,案件法律关系性质应为侵权责任纠纷 。因被拆迁人系基于自有房屋被拆迁而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还建协议,进 而对房屋所享有的拆迁还建权利,其要优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 协议享有的普通债权请求权。房屋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可依房屋买卖 合同依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