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拆迁,户口在册的儿媳/女婿是否有份?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小赵(男)是农村户口,家中有一处宅基地房,登记在其父亲老赵名下。小赵与城市户口的小孙(女)结婚后,小孙将户口迁入了该村,并登记在该宅基地房屋的户口簿上。后该村整体拆迁,按照“人头+砖头”(即面积补偿+人口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计算补偿。老赵作为户主,代表全家签订协议,共获得三套安置房和部分现金。后小赵与小孙离婚,小孙主张自己作为在册人口,应分得一套安置房。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宅基地的特殊性:宅基地使用权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紧密绑定。其补偿利益主要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即老赵)及作为家庭成员的同户人口。
2. 小孙无权分割“砖头”部分:即基于原房屋面积和价值计算出的补偿,这部分属于原产权人老赵的家庭。 她有权主张“人头”部分:即拆迁政策中明确因她这个“人口”而额外增加的安置面积或补偿款。这部分利益是基于她的村民身份和家庭成员资格获得的,属于她个人的财产性权益。
3. 小孙不能直接要求分得一套完整的房屋,但她可以要求从家庭获得的总额拆迁利益中,分割出属于她个人“人头”所对应的那部分利益。她需要提供拆迁补偿方案、协议等证据,来证明“人头费”的具体数额或面积。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地方性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或补偿安置方案。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核心是审查并依据具体的拆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