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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离婚后户口未迁出的女方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孙女士与村民赵先生离婚后,因无处可去,其户口仍留在前夫赵家的宅基地户口簿上,但已实际搬离。两年后,赵家宅基地拆迁,政策规定按照“在册农业人口”给予每人50平方米的安置房指标和20万元现金补偿。赵家以孙女士已离婚为由,拒绝将其计入补偿人口,独占所有拆迁利益。

 

【刘颖新律师评议】

1.本案的胜负手在于拆迁政策的具体条文。如果政策明确“在册农业人口”以某个时间节点(如拆迁公告日)的户籍登记为准,且未将“离婚”作为排除条件,那么孙女士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受到保护。

2.孙女士作为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是重要证明),享有基于成员身份获得安置补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因其婚姻状态的改变而自动丧失,除非她获得了其他地方的宅基地或享受过福利分房。

3.孙女士应立即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作为安置人口的身份,并分割属于她个人的那部分安置面积和补偿款。她需要第一时间调取并固定拆迁政策文件作为关键证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