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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经营的住宅房屋(“住改商”)的拆迁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孙先生将自家临街的住宅一楼用于经营小卖部多年,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该房屋被征收时,拆迁方仅同意按住宅性质补偿。孙先生主张应按商业用房补偿,或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原则上按房产证记载的用途补偿。但对于“住改商”房屋,如果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持续经营一定年限、并依法纳税的,各地政策通常规定可以给予经营性补偿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部分补偿主要包括: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设备搬迁安装费用、以及适当的员工遣散费等。孙先生务必收集并提交所有经营证据,积极与拆迁方协商,或在此后的诉讼中作为核心争议点提出。

 

【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