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共利益”为名的商业开发拆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某市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声称为了“旧城区改造”这一公共利益,需征收一片区域的房屋。后居民发现,该地块的实际开发商为某大型房地产企业,土地用途规划为高端商业住宅和购物中心。居民们质疑此次征收的“公共利益”性质,拒绝签约。
【刘颖新律师评议】
诉讼焦点:征收目的不符法定公共利益。居民需收集证据证明项目实质是商业开发(如规划文件、土地出让公告、开发商的宣传资料等)。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程序是否正当?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否真实、有效?
“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合法性基石《民法典》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有明确列举。纯粹的商业开发,由开发商与居民自由协商即可(协议拆迁),无权动用国家强制力进行征收。将商业项目包装成公益项目,是典型的程序违法。
居民维权的根本在于挑战《房屋征收决定》本身的合法性。这是釜底抽薪之策。如果征收决定被撤销,后续的所有补偿问题都将失去前提。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