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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房屋在婚后发生拆迁,利益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吴先生父亲临终前立下遗嘱,明确其名下房产由吴先生一人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吴先生在与妻子冯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了继承过户,房产登记为吴先生单独所有。后该房屋拆迁,置换得安置房一套。离婚时,冯女士主张安置房是婚后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遗嘱中明确指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吴先生继承的房屋是其个人财产。

拆迁安置房是对被拆迁房屋产权的置换和补偿。既然被拆迁房屋是吴先生的个人财产,那么置换而来的安置房,依然是其个人财产形态的转化,性质不变。

冯女士无权要求分割该安置房。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个人财产不因形态变化而改变性质”的案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