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安置房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男)在婚前拥有一套位于城郊的祖宅,房产证登记为其一人名下。与小刘(女)结婚后第三年,该祖宅被纳入政府拆迁范围。根据拆迁政策,小王选择产权置换,获得一套价值300万元的安置房,并因原宅面积较大,还获得了一笔50万元的现金补偿。安置房登记在小王名下。婚后第五年,双方离婚,小刘主张安置房和补偿款是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核心原则:财产权利的转化。拆迁补偿的本质是对被拆迁人失去原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因此,安置房和补偿款的法律性质,主要取决于被拆迁的原始房屋的性质。
2. 本案分析:被拆迁的祖宅是小王的婚前个人财产。 因此,置换所得的安置房,主要是小王个人财产形态的转化(从旧房变为新房),其产权仍应认定为小王的个人财产。同样,50万元的现金补偿中,对应原房屋价值补偿的部分,也属于小王的个人财产。
3. 小刘是否有权分得部分利益?有可能。如果拆迁政策中考虑了家庭人口因素(即因为小刘的户口迁入或作为居住人口,增加了安置面积或补偿标准),那么因人口因素所对应的那部分利益,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小刘有权要求分割。小刘需要举证证明人口因素在拆迁中产生了实际利益。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