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过福利分房是否影响同住人资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赵女士年轻时在单位分过一套小房改房,后出售。现其户口在母亲承租的公房内,并实际居住。该公房拆迁,动迁组认为赵女士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他处无房”的同住人,无权分得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他处无福利性住房”是认定同住人的关键条件之一。赵女士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即使已经出售,也通常被认为已享受过国家福利,不再符合“他处无房”的条件。动迁组的认定有道理,赵女士很可能被排除在安置对象之外。各地政策执行有差异,但此原则非常普遍。
【相关法律】
各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关于“共同居住人”的界定。例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他处有住房”不包括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