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在拆迁中的认定与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李大爷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于自家院落内建造了80平米的厢房,当时并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该区域面临旧城改造,征收方认定该厢房为“违章建筑”,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补偿。李大爷认为该房年代久远,是历史遗留问题,且街坊四邻情况类似,主张应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从严格的现行法角度看,无证即违建,不予补偿是原则。但司法实践并非“一刀切”。对于因历史原因、当时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不能简单地与现行法律下的抢建、偷建行为划等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引入“历史遗留问题”的考量,秉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
维权核心在于证明房屋的“历史合法性”,李大爷的维权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能否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建于特定历史时期,且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此类建设行为具有普遍性和一定的合理性。
最有力的证据是历史航拍图、最早缴纳水电费或房屋税的凭证、邻居证言等,能够将建设时间锁定在《城乡规划法》等严格的法律实施之前。建筑来源合法的证据,如当时生产队、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记录等,哪怕是非正式的。长期安稳居住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家庭唯一或主要住所,并长期、连续、安稳地使用至今,未受过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