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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一方瞒着另一方签署拆迁协议并独占利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周先生与吴女士的婚姻已名存实亡,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婚后共同建造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周先生隐瞒了正在离婚的事实,以户主身份单独与拆迁办签署了补偿协议,领取了全部补偿款,并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安置房占为己有。吴女士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分割其应得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协议效力问题:该拆迁协议的效力处于可撤销的状态。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周先生单方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征得共有人吴女士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如果拆迁方明知或应知周先生处分的房产存在共有人(如吴女士的户口也在册),则协议可能因侵犯共有人权益而存在瑕疵。

2. 核心救济途径:吴女士不必纠缠于协议效力,更直接有效的做法是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直接要求分割被周先生领取并占有的拆迁利益。

3. 证据关键:吴女士需要证明该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建房出资证明、共同还贷记录等),以及拆迁利益的具体构成和数额。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