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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居住的公房,一方单位房改,拆迁利益如何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男)与李阿姨(女)再婚后,一直居住在老张从其单位承租的公房中。婚后第五年,夫妻二人用共同的积蓄,按照老张的工龄等优惠条件,购买了该公房的产权(房改房),房产登记在老张一人名下。后该房屋拆迁,获得一套安置房和一笔补偿款。离婚时,李阿姨要求分割全部拆迁利益。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房改房的性质: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公房的承租权源于老张婚前的职工身份,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行为,使得房屋的性质发生了根本转变,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2. 拆迁利益的归属:既然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基于该房屋产权置换而来的安置房和补偿款,自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分割原则:离婚时,李阿姨有权要求分割安置房和补偿款。在分割比例上,法院会考虑公房承租权的来源、工龄折扣的归属等因素,但不会改变其作为共同财产的性质,李阿姨获得可观份额是合理合法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